【案件简述】
本案系医疗损害责任纠纷,我方当事人是诊所,在给病人输液的时候病人突发心脏骤停经抢救无效死亡,死者的继承人提起本案诉讼,诉讼中申请了死亡原因鉴定,鉴定意见认为死者的死亡符合急性过敏反应、胰腺出血、休克致急死,接案时本案一审判决已经作出,判决我方当事人承担75%的责任,共计应当赔偿120余万元;
本案争议焦点是我方当事人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、如果存在过错原因力大小是多少。
【律师点评】
1. 精准锁定举证缺口:原告主动申请的“医疗过错及因果关系鉴定”未出具任何报告,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。
2. 两份鉴定意见对决:鼎诚鉴定(死后1周,新鲜检材)明确为急性胰腺炎、排除过敏;基因格鉴定(死后150天,腐败检材)结论模糊,充斥“可能”“难以明确”。辅以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退函(“难以回溯原始状况”),有力动摇后一鉴定可靠性。
3. 医学逻辑交叉质证:针对皂化斑、IgE值、过敏诊断需既往病史等专业问题,当庭向鉴定人发问,揭示结论缺乏科学排他性。
4. 法律定性突破:强调“过错推定不推定因果关系”,在无专业意见支撑因果关系时,不能强行归责。
5. 结果显著:一审判决118万元,二审调解至45万元,为当事人减损73万余元,实现实质公平。
【案件结果】
调解成功,从120万到45万,减损比例高达63%